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家繼訴字,109年度,8號
PCDV,109,重家繼訴,8,202005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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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
原   告 殷欣廷 



      殷茂竹 



      殷茂菊 


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
      許進德律師
被   告 殷茂松 
訴訟代理人 官昱丞律師
      邱瑞元律師
      田振慶律師
被   告 江亞庭 
法定代理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劉志光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4 ,關於被繼承人殷張石之遺產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 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 號9 樓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0000 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 號9 樓)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復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


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瑛
 
法 官 蔡甄漪
 
法 官 盧柏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瑋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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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