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徐育臨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思凱間,因109 年度訴字第370 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
費,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,均於法不合。茲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
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補正後之上訴
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(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
訴人部分全部不服,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肆
佰壹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,上訴
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),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珮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