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346號
PCDV,109,訴,1346,2020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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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346號
原   告 A女
被   告 李仁傑 

被   告 林治賀 

      陳佳儀 
      潘政佑 


法定代理人 范姜靜 

      潘偉琦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林治賀陳佳儀本人為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第178 條,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。
二、經查,被告林治賀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、被告陳佳儀為 89年4 月17日生等情,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可按,原告於10 8 年11月5 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時,被告林治賀陳佳儀均 為未成年人,僅有限制行為能力,依民法第77條、第78條、 第79條之規定,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,無訴訟能力。 然被告林治賀陳佳儀業分別於109 年2 月14日、同年4 月 17日成年,取得訴訟能力,其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因而消 滅,故依前揭規定,應命被告林治賀陳佳儀本人承受訴訟 ,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鄔琬誼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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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