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287號
PCDV,109,訴,1287,20200513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287號
原   告 陳玉如 


被   告 陳克舟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3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 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傅淑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