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170號
PCDV,109,訴,1170,2020050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
原   告 黃健治 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業於民國109年3月2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2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3日為公示送達、於同年4月12日 生效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民事裁定書、公示 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 自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蘇 泠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