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160號
PCDV,109,訴,1160,2020051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160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被   告 吳胡梅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 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中長期放款借據、授信約定書在 卷可稽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卷第9、13頁),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郭德釧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