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1號
原 告 駱展龍
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
陳依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400 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;又當事人書 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 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、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 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末按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。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,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暗黑真相網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,起訴程式已有 欠缺,應予補正。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關於 賠償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,400 元;另關於道歉及請求被告撤下臉書帳號 及網站有關原告之連結、圖片部分,均屬其主張名譽遭受侵 害而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方法,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 且訴訟標的同一,無需併算其價額,故此二部分聲明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,000 元,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, 4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,具狀補 正被告暗黑真相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 所,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,400 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 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喻誠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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