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93號
PCDV,109,補,893,2020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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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93號
原   告 謝志豪
被   告 李鸛庭(原名:李冠廷) 

一、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
  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
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 萬元,應徵
  收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
  500 元,尚應補繳15,350元。
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凱俐
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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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