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設計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92號
PCDV,109,補,892,2020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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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92號
原   告 林志瑞即林志瑞建築師事務所

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
被   告 東南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東南建設有限公
  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 年司促字第13617 號),惟被告已
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  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元,應徵收第
  一審裁判費7,8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
  尚應補繳7,320 元。
㈡、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
  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
 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 5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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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南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