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2號
原 告 林志瑞即林志瑞建築師事務所
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
被 告 東南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東南建設有限公
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 年司促字第13617 號)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2萬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7,8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
尚應補繳7,320 元。
㈡、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
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
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鄔琬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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