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87號
PCDV,109,補,887,2020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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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
原   告  陳華君
訴訟代理人  張馻哲律師
被   告  圖比設計

兼法定代理人 張舜文(原名:張宏丞)

被   告  陳怡樺
被   告  東稼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強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5,3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8,2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凱俐
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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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稼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