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4號
原 告 鄭安婷
被 告 宋以恩
法定代理人 宋美瑩
被 告 劉書昊
法定代理人 劉慶煌
被 告 王磊
法定代理人 王立中
被 告 潘玉玄
法定代理人 潘重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,759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38,2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