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74號
PCDV,109,補,874,2020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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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74號
原   告 鄭安婷 
被   告 宋以恩 
法定代理人 宋美瑩 
被   告 劉書昊 

法定代理人 劉慶煌 

被   告 王磊  
法定代理人 王立中 
被   告 潘玉玄 


法定代理人 潘重任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,759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38,2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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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