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0號
聲 請 人 楊德清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臺灣伊貝兒生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
人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,應
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德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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