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60號
PCDV,109,補,860,2020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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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60號
聲 請 人 楊德清 
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臺灣伊貝兒生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
人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,應
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德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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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伊貝兒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貝兒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