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57號
PCDV,109,補,857,2020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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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57號
原   告 王昭文 


被   告 張健昌 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健昌發支付命令
  (本院109 年司促字第759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
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  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0 萬元,應徵收
  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
  外,尚應補繳3萬200 元。
㈡、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
  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
 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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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