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49號
PCDV,109,補,849,2020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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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49號
原   告 樺峰藝饌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煒峰 
訴訟代理人 徐家媛律師
被   告 創意惟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愷伶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德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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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樺峰藝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意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