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9號
原 告 樺峰藝饌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煒峰
訴訟代理人 徐家媛律師
被 告 創意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愷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德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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