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5號
原 告 蘇宗監
蘇家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
被 告 蘇玉珍
蘇秀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原告雖據共同原因事實一併提起本件訴訟,惟依據原告訴之聲
明所載,原告對被告各有請求,其等起訴可得利益各別,應分別
計徵裁判費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蘇宗監部分為98萬772 元
、原告蘇家德部分為97萬7932元,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
790 元、1 萬6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均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