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45號
PCDV,109,補,845,2020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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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45號
原   告 蘇宗監
      蘇家德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
被   告 蘇玉珍
      蘇秀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原告雖據共同原因事實一併提起本件訴訟,惟依據原告訴之聲
明所載,原告對被告各有請求,其等起訴可得利益各別,應分別
計徵裁判費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蘇宗監部分為98萬772 元
、原告蘇家德部分為97萬7932元,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
790 元、1 萬6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均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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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