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825號
PCDV,109,補,825,2020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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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25號
原  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被   告 邱文珍 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
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應以支付命令
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
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玖拾壹萬柒仟壹佰零玖
  元整元(計算式:761,681元+155,428元=917,109元),
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。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
  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,原告尚應補繳玖仟伍佰貳拾元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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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