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
原 告 台灣莫里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仁長
被 告 伊利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如平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
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張珮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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