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9號
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呂正樂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被 告 黃姿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9萬
7,218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1,8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,尚應補繳1 萬1,3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蔡叔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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