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771號
PCDV,109,補,771,2020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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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71號
原   告 奚寧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謙謙 

被   告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志鎬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,被
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
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
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  額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7 萬5,14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  判費6 萬8,122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
  尚應補繳6 萬7,622 元。
二、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年   5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5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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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奚寧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