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8號
原 告 鍾鳴仁
被 告 施嘉榮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 萬元(利息、督促
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
算其價額)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0,100元。
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
備書狀一件,並應將繕本(含所附證據)自行送達被告,另
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薛力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