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768號
PCDV,109,補,768,2020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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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68號
原   告 鍾鳴仁 


被   告 施嘉榮 
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 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 萬元(利息、督促
  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
  算其價額)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 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0,100元。
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
  備書狀一件,並應將繕本(含所附證據)自行送達被告,另
 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力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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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