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9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
陳沛恩
被 告 李培順
李偉成
陳順華
蔣秀霞
林清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1,31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9,5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法 官 王凱俐
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伊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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