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759號
PCDV,109,補,759,2020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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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59號
原  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

      陳沛恩
被   告 李培順
      李偉成
      陳順華
      蔣秀霞
      林清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1,31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9,5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凱俐
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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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