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9號
原 告 力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
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
萬玖仟捌佰捌拾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
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
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張珮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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