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701號
PCDV,109,補,701,2020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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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01號
原   告 蘇義盛 

被   告 許鎧繹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23,5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4,1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力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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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