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8號
原 告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463萬2,05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0,832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湘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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