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597號
PCDV,109,補,597,2020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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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597號
原   告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丁麟 



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
被   告 宏唯行即劉純宏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80,645 元,應
 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,5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 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
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提出「完
  整」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(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「所有
  」證據資料影本),附此敘明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筱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力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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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