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570號
PCDV,109,補,570,2020052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570號
原   告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段登華 
原   告 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
被  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。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 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萬元。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繳9 萬9,50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補繳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惠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俐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強太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太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