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換提存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9年度,102號
PCDV,109,聲,102,202005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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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
相 對 人 楊雅婷 
      沈碧麗 
      陳逸潔 
      李月娥 
      吳乃怡 
      林坤忠 
      劉珈樺 
      劉顏榛 
      林柏叡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
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關於「遠東商業銀行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元大商業銀行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淑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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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