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09年度,77號
PCDV,109,消債清,77,2020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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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李必粹 
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10元,即按債權人及聲
  請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計算式:(6+1
  )×43×10=3,010元。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
  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「具體釋明」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。
三、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
  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最近3個月
  (即109年3月至同年5月)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
  轉帳存摺影本;如有其他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  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
  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
  證明書、僱主聯絡電話等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(應詳列來
 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
  料清單代替)。
五、請說明債務人陳瑞基「目前」是否每月還款14,330元予聲請
  人?
六、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
  )完整清晰之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
  送達日之後)、及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
 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
  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
 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出
 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七、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
 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
  明細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
 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
 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八、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亦即就
  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
 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
  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
  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九、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7樓之「最
  新」租賃契約書。
十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「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」,惟仍應補正
  下列說明事項:
 ㈠交通費每月1,280元: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,其費用如
  何計算,並檢附相關單據。
 ㈡每月勞保費1,592元、勞退金2,267元、國民年金費1,348元
  :請提出最近4-6個月單據。
 ㈢每月牙科費用4,647元、醫療費用190元、骨科門診費用500
  元、中醫調理費用325元:請提出診斷證明書,並檢附最近
  4-6個月單據。
 ㈣電話通信費每月599元:請提出最近4-6個月單據。
 ㈤每月保健食品費5,000元、瑜珈課程費950元:請提出有上開
  支出必要性之證明。
十一、陳報目前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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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