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李必粹
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10元,即按債權人及聲
請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計算式:(6+1
)×43×10=3,010元。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
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「具體釋明」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。
三、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
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最近3個月
(即109年3月至同年5月)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
轉帳存摺影本;如有其他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
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
證明書、僱主聯絡電話等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(應詳列來
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
料清單代替)。
五、請說明債務人陳瑞基「目前」是否每月還款14,330元予聲請
人?
六、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
)完整清晰之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
送達日之後)、及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
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
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
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出
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七、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
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
明細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
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
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八、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亦即就
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
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
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
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九、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7樓之「最
新」租賃契約書。
十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「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」,惟仍應補正
下列說明事項:
㈠交通費每月1,280元: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,其費用如
何計算,並檢附相關單據。
㈡每月勞保費1,592元、勞退金2,267元、國民年金費1,348元
:請提出最近4-6個月單據。
㈢每月牙科費用4,647元、醫療費用190元、骨科門診費用500
元、中醫調理費用325元:請提出診斷證明書,並檢附最近
4-6個月單據。
㈣電話通信費每月599元:請提出最近4-6個月單據。
㈤每月保健食品費5,000元、瑜珈課程費950元:請提出有上開
支出必要性之證明。
十一、陳報目前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德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