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09年度,30號
PCDV,109,消債清,30,2020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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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
聲 請 人 朱恩逸 
代 理 人 李啟煌律師(法扶)
      劉作時律師(法扶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德玉
附件:
一、請檢附本案代理人之委任狀。
二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870 元(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8 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9 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 份43元計算:9 人×10份×43元=3,870 元);並指定倘預 納費用須退費時,退費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 存摺封面影本)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 其債務,是以請聲請人「具體釋明」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?為何積欠該債務?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?是否為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○街00號之房屋?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?若為自用住 宅,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 第三類登記謄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,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電 話、地址)?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?該人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?如無法分擔,亦請敘明原因理由。



五、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,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,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? ㈠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父、母,惟每月之扶養費用 項目為0 元,此為何意,試說明之。若確有扶養金額,請另 提出該受扶養之人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六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「聲請本件算清前二年」之收入情形即 自106 年12月5 日(因本件調解不成立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 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聲請更生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 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)起迄今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、工 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情形,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?如是,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,例如薪資單或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點、單位名稱、工作內 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、每月或每周 工作天數、每次工作時數、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),應提出 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、現金袋,及業主、雇主或聯絡人或 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,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 結書代替。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 收入之情形,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。七、請聲請人陳報「目前」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,平均月薪為何 ?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,如在職證明、薪資袋、薪資轉 帳帳戶資料、薪資明細表等。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,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連 絡電話,勿省略、遺漏記載(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)。八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清算時即108 年12月4 日起至 今「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」,是否仍以新北市公告最低 生活費用1.2 倍之標準計算,若否,請聲請人本於「盡力清 償債務」之本旨,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 明聲請人「個人」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? 請聲請人就各 項支出,至少提出「最近3 期」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,例如統一發票、帳單、消費 或繳款收據、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,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? 請據實向本院陳報,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,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。




九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?如係自有之汽、機車,請提出汽、機車行照影本,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。
十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6 年12月5 日 迄今,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?如有,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 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、案號、股別及執行名義,並 提出相關扣新證明,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。
十一、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 宣告?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調協,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,致未履行其條件?
十二、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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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