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61號
聲 請 人 鄧博駿
鄧筠潔
共 同
代 理 人 鄧協輝
相 對 人 葉秋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秋惠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聲
請人起訴未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依新北
市107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(下同)22,419元,另
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,現年約45歲,依107 年臺灣
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,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40.24 年,
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0之規定,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,其期間超過
十年者,以十年計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,690,280 元(計
算式:22,419元×12月×10年=2,690,280 元)。依家事事件法
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聲請
費為2,000 元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
1 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林俐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