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66號
聲 請 人 陳辰福
陳辰詮
共同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錦水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免除或減輕聲請人對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在案,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 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,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審查表各1 件以為釋明。本院審酌聲 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 且由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 之事實觀之,須經法院調查、審認後,始能知悉結果,尚難 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。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 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於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