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3238號
PCDV,109,司票,3238,2020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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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3238號
聲 請 人 劉玉欽 
相 對 人 沈毓棠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利息起算日( 聲請狀記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計算,
  但附表內為空白未記載) 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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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