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238號聲 請 人 劉玉欽 相 對 人 沈毓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利息起算日( 聲請狀記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計算, 但附表內為空白未記載) 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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