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2642號
PCDV,109,司票,2642,2020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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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9年度司票字第2642號
聲 請 人 廖秀琳 
相 對 人 劉月卿 
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,內 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屆期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二、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票據法第120 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所聲請之本票,並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 日,此有本票正本在卷可稽,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,應 為無效之本票,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,應駁回其聲請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訟訴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 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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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