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救字第3號
聲 請 人 劉啟倫
代 理 人 蔡侑芳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;又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 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外,應 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為符合無資力者之要件,而准予扶 助等情,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資力審查表以為釋明, 其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