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08號債 權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債 務 人 羅崑嵐即羅正良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羅彼得即羅正良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羅以樂即羅正良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羅予馨即羅正良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王建國即王正清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王綺均即王正清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郝世娟即郝明義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郝詩偉即郝明義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郝詩仕即郝明義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郝詩蓉即郝明義之繼承人 一、債務人羅崑嵐即羅正良之繼承人、羅彼得即羅正良之繼承人 、羅以樂即羅正良之繼承人、羅予馨即羅正良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羅正良之遺產範圍內;債務人王建國即王正清 之繼承人、王綺均即王正清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正 清之遺產範圍內;債務人郝世娟即郝明義之繼承人、郝詩偉 即郝明義之繼承人、郝詩仕即郝明義之繼承人、郝詩蓉即郝 明義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郝明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仟伍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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