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代 理 人 何新台
債 務 人 許陳美珠即許燦齡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許博正即許燦齡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許宗正即許燦齡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燦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,及其中捌萬肆
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
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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