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王秋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秋堯於民國94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01年07月26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
5 月12日止累計444,661 元未給付,其中177,424 元為本金
;238,463 元為利息;28,7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4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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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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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秋堯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9.99% │
│ │177424│ │5月13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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