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989號
PCDV,109,司促,18989,2020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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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89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邱鈺雅即邱碧華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零壹拾捌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 債務人邱鈺雅即邱碧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
     號:5520491 009227621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
    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
     12日止累計631,018 元未給付,其中169,843 元為消
     費款;457,575 元為循環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
    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 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898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碧華即邱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169843│碧華   │5月13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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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