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670號
PCDV,109,司促,18670,20200527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
代 理 人 劉立崴 
債 務 人 陳平鑑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 下同) 肆萬零玖佰貳拾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
 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