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5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呂建達
債 務 人 曾月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 下同) 玖萬肆仟捌佰叁拾叁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
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
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元,及其中貳
拾陸萬零陸佰玖拾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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