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651號
PCDV,109,司促,18651,2020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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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5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呂建達 
債 務 人 曾月鳳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 下同) 玖萬肆仟捌佰叁拾叁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
 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
  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元,及其中貳
  拾陸萬零陸佰玖拾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
 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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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