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592號
PCDV,109,司促,18592,2020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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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翁愛惠(原名:翁雅惠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,及其中壹拾
   萬零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
  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 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。
  ㈡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(
   下同)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
 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
   約金壹仟貳佰元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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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