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223號
PCDV,109,司促,18223,202005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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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23號
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




債 務 人 鍾爵  




債 務 人 劉曉雯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萬伍仟叁佰捌
  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二
  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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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