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164號
PCDV,109,司促,18164,2020052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4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郭勁辰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郭勁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5255210040
  59906 ,卡別: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
  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12日止累計77,447元未給付,其中75
  ,583元為消費款;1,864 元為循環利息;0 元為依約定條款
  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郭勁辰 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75583 │     │5月13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