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161號
PCDV,109,司促,18161,2020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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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1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謝慶順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叁拾貳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謝慶順於民國92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
  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債權
 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1
  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  利率百分之13.4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
  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
  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
 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 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 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18日止累計13,349元
  正未給付,其中12,513元為本金;730元為利息;106元為依
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債務人謝慶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563018
  511538715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5日止累計4,683 元未給付
  ,其中4,419 元為消費款;264 元為循環利息;0 元為依約
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2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816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謝慶順 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3.4% │
│  │12513 │     │5月19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謝慶順 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4419元│     │5月06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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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