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7698號
PCDV,109,司促,17698,2020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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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8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

代 理 人 沈士琦 
債 務 人 余惠陵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萬貳仟柒佰零
  柒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
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
 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貳
  仟元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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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