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8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沈士琦
債 務 人 余惠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萬貳仟柒佰零
柒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
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計貳
仟元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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