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79號
債 權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
債 務 人 台北亞非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希納
債 務 人 藍希納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肆萬
伍仟柒佰貳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
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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