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7551號
PCDV,109,司促,17551,2020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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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51號
債 權 人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仕修 


債 務 人 牧莎威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金昌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貳萬貳仟伍
  佰貳拾陸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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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牧莎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