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40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
代 理 人 張晉嘉
債 務 人 磁力線上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許金龍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仟肆佰柒拾陸
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