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7518號
PCDV,109,司促,17518,2020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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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18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丁展民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零叁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丁展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5630185813
  55131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。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13日止累計37,103元未給付,其
  中35,212元為消費款;1,891 元為循環利息;0 元為依約定
 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 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751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丁展民 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35212 │     │5月14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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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