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郭俐讌即郭玉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務人郭俐讌即郭玉瑱於民國90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
借款15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90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
95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
15.00 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109 年05月05日止累計64,639元正未給付,其中
19,884元為本金;39,927元為利息;4,828 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(二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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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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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郭俐讌即郭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19884 │玉瑱 │5月06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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