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7508號
PCDV,109,司促,17508,2020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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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郭俐讌即郭玉瑱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 債務人郭俐讌即郭玉瑱於民國90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
     借款15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90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
     95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
     15.00 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    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     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    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     109 年05月05日止累計64,639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 19,884元為本金;39,927元為利息;4,828 元為依約
 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 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 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    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郭俐讌即郭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19884 │玉瑱   │5月06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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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